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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语 |名称=佩鱼 |拼音=pèiyú }} == 佩鱼 pèiyú == 唐宋官服上的佩饰。本为朝廷与官员之间的信符。其形如鱼,约三寸,用金、银、铜等金属制成,上刻文字,分成两片,朝廷,官贵各执一片,如遇升迁联络,以此合符为证。唐代五品以上皆有鱼袋系于腰间以装鱼符。其制:三品以上饰以金,五品以上饰以银。唐高宗永徽二年,避其祖李虎名讳,始废虎符,改用鱼符。政府和地方官吏之间,常用一种三寸长的铜质鱼符,作为彼此联系的凭证。符分左右两半,字都刻于符阴,上端有一“同”字,侧刻“合同”两半字。首有孔,可系佩。武后天授元年改佩鱼为佩龟,旋即恢复。宋代不用鱼符,但有鱼袋,成为一种荣誉。六品以上着紫、绯色官袍者可佩鱼袋,官职低微而又临时需要佩鱼者,则称“借紫”“借绯”。有佩鱼资格的,称谓上必须点明。金代亦有佩鱼之制,分玉、金、银三等。唐孙光宪《浣溪沙》其九:“乌帽斜欹倒佩鱼,静街偷步访仙居,隔墙应认打门初。”《新唐书·车服志》:“开元初……五品以上检校、试、判官皆佩鱼。”又:“中宗初,罢龟袋,复给以鱼,郡王、嗣王亦佩金鱼袋。景龙中,令特进佩鱼,散官佩鱼自此始也。”宋刘克庄《怀晦岩》诗:“免呼鉴义与尚书,师卸金栏我佩鱼。”曾慥《高斋漫录》:“给舍为旧一等,并服赪带排方佩鱼。”宋祁《宋景文笔记·释俗》:“近世授观察使者不带金鱼袋。初,名臣钱若水拜观察使,佩鱼自若。”王应麟《困学纪闻》卷一四:“佩鱼始于唐永徽二年,以李为鲤也。”明陈继儒《枕谭》:“佩鱼始于唐永徽二年,以李为鲤也。”《续资治通鉴·宋仁宗皇佑三年》:“中书堂后官自今毋得佩鱼,若士人选授至提点五房者,许之。”<ref>孙晨阳,张珂.中国古代服饰辞典[M].中华书局,2015.</r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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