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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怀柔城北东周两汉墓葬
基本信息
名称 北京怀柔城北东周两汉墓葬
发掘年份 1959
发掘地区 北京
文物类型 饰品、兵器


北京怀柔城北东周两汉墓葬

1959年冬至1960年春,北京市文物工作队(前首都历史与建設博物館筹备处)在怀柔城北进行了考古钻探及发掘工作。[1]

钻探工作自1959年10月24日开始,至11月25日結束,共探出古墓79座。由于墓地中間有怀柔师范学校相隔,故将其分为两区。学校之西为第一区(图一),共探出墓葬66座,编号为墓1——66;学校之东为第二区,共探出墓葬13座,编号为墓101—113。

发掘工作分两期进行。第一期自1959年11月1日至12月27日,共发掘墓葬25座,其中包括第一区(墓1—12)12座和第二区13座。第二期自1960年2月10日至2月25日,共发掘墓葬28座(墓25、27、30—32、34、35、38—43、45—52、54—56、61—64)。

两期共发掘墓葬53座,其中有东周墓23座、西汉墓21座、东汉墓9座。另外在墓地内还发現了瓮棺葬及瓦棺葬。

发掘工作期間,在墓地附近也进行了初步的調査。在怀柔城北部发現了大面积的战国至汉代遗址,这个遗址被破坏的比較严重,但它与墓地有密切的联系。

参加第一期发掘的工作人員有本队的魯琪、喻震、郭仁和中国历史博物館的的張万仲同志。参加第二期发掘的除本队郭仁外,并有北京大学历史系考古专业一、二、四年級83位同学。北京大学苏秉琦、呂奪壽等先生會給予了指导。

在这两夲发掘工作中,中国历史博物館、北京大学、河北省文物工作队、怀柔省文教局、文化館、怀柔师范学校、怀柔农业中学等单位都給予了很多的帮助。

一、东周墓葬

东周墓葬共23座,均在第一区內。其中有四座(墓2、8、9、11)墓沒有随葬器物,但从墓葬形制、墓坑深度及棺、槨等方

面来看,这四座墓与其他出土随葬品的墓葬基本相同,故将其列于这一时代。

23座墓的規模均屬中小型,墓坑方位为南北向,人架头部向北,面向上,或左、或右。出土遗物多为陶器,亦有少量的銅、骨等器。茲按墓葬形制、葬具、葬式及出土遺物分别叙述于后:

......

(三)随葬器物

23座墓中有随葬品出土的18座,共出陶器187件、銅带钩4件、瑪瑙环1件、骨质饰物1件(共3片)。墓5、41、56等墓中均发現有絲織品的痕迹。另外在墓7底部发現了两片夹砂紅陶鬲的殘片。

2.銅带鈎4件。墓12、25、35、56各出1件。可分三式:

Ⅰ式1件,出于墓12。座呈半龟盖形,正面有錯金花紋。鈎頸之断面为方形,座背有圆銒。錯金絲多已脫落(图九,左)。

Ⅰ式1件,出于墓25。鈎座作圓形,其正面鏤成一蟠螭形。鈎頸之断面作方形。座背有圓形鈕(图九,右)。

【式2件,墓35、56各出1件。鈎座修长作琵琶形,背部有圓鈕

4.骨质飾物1件。为三片骨片合制而成,出土于墓35之人骨架头部。断面作圆形,周圍光潤平滑,两端磨平。

5.角质飾物出于墓41,为兽角尖端制成。两端磨平,周圍亦有磨制痕迹。其平面作梯形,寬端有兽角原来的孔。

此外,墓35、56之随葬陶器附近均出土有动物骨胳。墓35所发現的是兽类的趾骨,墓56所发現的可能是羊的肩胛骨。

墓5、41、56之人骨架周圍的泥土上都有絲織品的痕迹,顏色尚鮮艳,有紅、紫等色。其品种有絹,綢,罗等类。在墓56所出土的銅带鈎上,还粘有腐朽的麻織品。

(四)年代的推断

根据墓葬形制及出土遺物,这批墓葬可分为两类(未出随葬品的墓葬未計在内)。

第一类是(墓2、3、6、12)有生土二层台的墓葬。这类墓的特征是:一、有放置

随葬器物的生土二层台。二、出土Ⅰ、Ⅱ式夹砂紅陶鬲或Ⅰ式銅带鈎。三、个别墓为屈肢葬。

第二类是十五座出土鼎、豆、壶、盘、匜的土坑竖穴墓。根据其出土随葬品的形制这十五座墓又可分为三組。

上述第一类墓葬和第二类的三組墓葬合并起来可分为四期。即第一类为第一期,最早;第二类第一組为第二期次之,第二类第二組为第三期,第二类第三組为第四期(見表)。它們的上限不会早于春秋时代,下限不会晚于战国晚期,其理由如下。

第一期墓葬:用二层台放置随葬陶器的作法,是关中地区初期瓦鬲墓中常見的形式①;而随葬陶器的組合简单,也与关中地区之初期瓦鬲墓用一鬲一壶的形制相近似②。

2号墓有二层台,54、56号墓为重梆。3号墓为屈肢,余均为仰身直肢。

Ⅰ、Ⅱ式夹砂紅陶鬲要早于第二类墓葬中出土的Ⅲ式紅陶鬲③。

从上述二点来看,这类墓葬应属于早期的。然而根据Ⅰ式銅带鈎的出土④;再与最近在昌平雪山村发現的属于西周时代的墓葬⑤相比較,其上限不会早于春秋时代,故断为春秋时代。

第二期墓葬:陶鼎(Ⅰ式)膝部的兽面紋裝饰,与安徽寿县蔡侯墓⑥及河南輝县琉璃閣⑦等地出土的春秋晚期的銅鼎足膝部的花纹相近。

墓25出土的Ⅱ式銅带鈎似属于較早的形制。Ⅰ、Ⅱ式陶壶和Ⅰ式陶區的形制亦似較早。

从上述二点来看,这期墓葬还接近春秋

晚期的作風,但与第一期墓葬相比較,有显著的区别,应晚于第一期,故断为战国初期。

第三期墓葬:这期墓葬的Ⅲ式陶鼎、Ⅱ式陶區和琵琶形銅带鈎⑧的出土,說明其时代要晚于第二期墓葬。墓56出土陶豆上的压印的鋸齿形暗紋是河北邯鄲战国中期的墓葬中出土陶器上最盛行的紋飾⑨,故断为战国中期。

第四期墓葬出土陶器明显的表現为粗糙,簡化。Ⅳ式陶鼎足作束腰兽蹄形,与汉代銅鼎足相近。鼎盖淺平,陶壶口沿外侈等現象都应是較晚的作風。然而这期墓葬的出.土陶器及墓葬形制与这次发掘的西汉墓葬还有显著的区别,应认为其年代距西汉还有一段距离,故断为战国晚期。

二、西汉墓葬

西汉时代的墓葬共21座,其中墓34、39、46、52、55、61、62、63八座墓在第一区,墓101——113十三座墓在第二区。21座墓中有4座是合葬,9座为单身葬,8座墓合为四組即所謂“同坟異穴”墓。在第一区内,墓39打破墓38战国墓,墓55打破墓54战国墓,墓52打破同时代的墓63。兹将两区按墓葬形制及出土器物分别叙述于后:

......

(二)随葬器物

21座墓共出土陶器108件、銅、铁带鈎8件、铁刃器10件、銅器6件、銅印章2方、五銖錢100余枚、骨管2件及水晶佩飾1件。其中有些陶器已残破不能复原。兹按类分述如下:

2.銅器。

带鈎6件。均出土于兵器之旁,这类带鈎或許是鈎挂兵器用的。六件带鈎的形制可分如下五式:

Ⅰ式2件,墓61、108各1件。带鈎作琵琶形,背部有圓鈕,素面。

Ⅰ式1件,出于墓113。鈎座修长作圓柱形,正面作鴨咀形。

Ⅲ式1件,出于墓105。鈎座修长作抹角长方形,座面浮雕一蟠螭,座背有圆形銒(图一九,1)。

Ⅳ式1件,出于墓104。鈎座作长方形,座面有兽面纹。座背有圆鈓。鈎頸断面呈“凹”字形。

V式1件,出于墓112。座很小,正方形。面有排列的点粒,背有圓鈎。

菱形銅飾物出于墓110。約20余片,多已殘碎。銅质,表面鎏金,花片正中有一鼓釭,背面粘有腐朽的絲織品。其用途可能是漆器上的嵌飾(图一九,2)。

3.铁器

铁劍2件。墓104、112各出1件,均已残断。剑有铁鞘,鞘内有木夹,已腐朽。鐔与首皆为铜质,鐔作复钵形。墓112所出者缺鐔。

带鈎3件。墓34、101、102各出1件。其形制与Ⅰ式铜带鈎相同,为合模鑄成。

匕首1件。出于墓104。形状与剑相似,仅較劍短小。柄部殘缺。有铁鞘,鞘内有木夹。

环首刀6件。墓61、101、102、105、109、110各出1件。刃作弧形,环首,鞘为铁质,鞘内有木夹。墓110所出者,其环首用金片鑱繞。

铁錐1件。出于墓108。环首,頂端有尖。

4.木器

木劍1件。出于墓113。已腐朽,仅見其灰痕。但銅质的劍鐔及鞘之銅包头尚存。这种木劍应是明器。

木梳2件。出于墓110,一件殘碎,一件基本完整。梳背作拱形,有十六齿。

(三)年代的推断。

21座墓葬出土的陶器組合及形制虽稍有差異,然而与其中8座出土五銖錢的墓葬相比較,这种差異幷不太显著,看来这批墓葬之間的年代不会相差太远。

从出土的五銖錢看来,这批墓葬年代的上限应在西汉武帝前后;其下限,以本队在昌平等地发掘的属于新莽前后的墓葬作比較,其形制、结构以及出土遗物均有明显的区别,所以定在西汉中期較为合适。

在第一区之內,墓52打破墓63,故墓63应早于墓52。但从出土的遗物来看,两墓均出高領弦紋陶罐(Ⅰ式),而墓63出土的盆形的盒与墓34(出五銖錢)所出之盒及墓104、111出土的菱形罐之盖均极相同,所以墓63的年代亦应屬于西汉中期。

三、东汉墓葬

东汉墓共9座,编号为墓1、31、42、48、46、47、48、49、51,均在第一区之內。因墓葬用磚砌成且距地表很淺,故都曾被破坏,有的墓磚已被拆去。

......

(二)随葬器物

......

俑2件(墓31)。一件为立俑,背为平面,系单模制成,眉目不清,双手拱于腹部(图版伍,4)。另一件是双人踏碓俑,亦为单模制成(图版伍,6)。

......

(三)墓葬年代

根据出土遗物,这9座墓可分为两类。

出土的陶器中以陶灶的特征最为明显。墓43、47、48所出的是圆头陶灶,与这种陶灶伴出的器物中,最具有明显特征的是陶方盒。故未出陶灶而只出方盒的墓49,也列入此类。因此,墓43、47—49四座墓为第一类。墓1、31两墓出土的是梯形陶灶,与这种陶灶伴出的器物复杂,其中比較特殊的是带盖陶盘。出有带盖陶窟而无灶的墓葬有墓42和墓45。另外,墓61出土的3件陶盏与墓1所出者完全相同,故也列为第二类。因此,第二类有墓1、31、42、45、51五座。

根据出土遗物来推断,第一类墓比第二类墓的时間要早。其理由如下:

1.圆头陶灶是陕西关中地区西汉早期墓中的典型器物,而方头陶灶在河南洛阳一带則出現于西汉中期的墓葬中。

2.带博山炉盖的陶壶,是北京或关中地区西汉墓中常見的。虽然墓48所出土的陶壶已大为变形,但其壶盖还遗存早期的形制。

3.从出土的銅錢来看,在第一类墓中,两座出土有四枚五銖,均为质地較好、字迹清晰的东汉五銖。第二类墓中出土的銅錢,多数质地极恶,而且出現了較多的剪輪五銖及磨廓五銖,并有半两和貨泉杂于其中。

4.第二类墓中的墓42,打破了第一类的墓43。

第一类墓葬的随葬器物虽保留着一定程度的早期風格,但出土有东汉五銖,其时代应在东汉。如以其出土遗物与我們在昌平发現的王莽时代墓中的器物比較,又有显明的差別,可能二者之間还距离有相当长的时間。因此,第一类墓应屬于东汉中期。至于第二类墓,其所出的杯、盘等物及剪輪、磨廓五

銖等,与各地东汉末期墓葬中的遗物完全相同,故应屬于东汉晚期。

在这次发掘中发現了瓮棺葬5座,瓦棺葬1座,附述于此。

瓮棺葬用两个夹砂紅陶釜合成,两釜之間还接一段将底打去的陶釜,这应是所需长度不够而作的。瓮棺长90厘米,当是埋葬小孩用的。

瓦棺葬用三块板瓦作底,瓦长50,寬32厘米,三块板瓦之上复盖碎瓦,棺内未发現任何遗物。

在1958年修建怀柔水庫时,怀柔县文化館曾由工地采集到五件战国时代的青銅器,这五件銅器是鼎1、豆2、壶2,鼎豆上有精細的花紋,壶上的花紋是用紅銅镶嵌的狩猎紋,据采集者反映的情况判断,这五件銅器应是一座墓中的随葬品。

这几座墓葬,由于发現的較少,又无明显的地层关系,其年代尚不能肯定。

......

  1. 郭仁.北京怀柔城北东周两汉墓葬[J].考古, 1962(05):219-239.DOI:CNKI:SUN:KAGU.0.1962-0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