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丢弃佩物。语本《楚辞·九歌·湘君》:“捐余玦兮江中,遗余佩兮醴浦。”代指别离;分手。 ●南朝齐王融《游仙诗》之四:“遗佩出长浦,举袂望增城。” ●唐李群玉《将之京国赠薛员外》诗:“澧浦一遗佩,郢南再悲秋。” ●元丁鹤年《题<风雨归舟图>诗》:“挂席正思遗佩浦,推篷已过濯缨亭。”
2. 相传古代郑交甫于汉皋遇二女,与谈,二女解所佩之珠赠之。分手时回望,二女已不见。事见汉刘向《列仙传·江妃二女》。后遂用为典实。 ●清尤秉元《芙蓉映水曲》:“遗佩飘香散作花,一枝艳质临江映。”
遗佩(2)(无)遗佩(3)(无)[1]引用资料
- ↑ 罗竹风. 汉语大词典[M]. 上海辞书出版社, 2008.